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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1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40号)和2011 年7月25日《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545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面临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规则差异风险、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等,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券投资基金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标

    酬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6、27、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年生。曾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谢亮先生,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部长。

    杨力先生,董事,硕士,1975年生。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及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63年生。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1955年生。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监事,硕士,1962年生。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女士,常务副总裁,博士,1969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1970年生。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1977年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基金首席投资官陈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吴欣荣先生以及研究部总经理潘峰先生。

    陈志民先生,1971年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历任职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基金投资总监、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曾公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并曾在美国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金管理公司国际股票投资部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首席投资官。

    吴欣荣先生,1975年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潘峰先生,1974年生,理学博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