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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1-038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31号”文核准,于2011年7月1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0.66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6,044,853.89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73,955,142.11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登记费后的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7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帐户。该事项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出具的希会验字(2011)第07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开设了账号为108220329323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11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375,975,089.6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合川)试点区草街示范园首期工程BT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帐户资金可办理定期存款及通知存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延辉、张润潮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光大证券介绍信。

      5、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按月(次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