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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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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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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5 证券简称:长江润发 公告编号:2011-021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8月4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27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郁霞秋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chinext.cninfo.com.cn)。

      2、以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义务内容进行修改。

      该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内容详见附件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hinext.cninfo.com.cn)。

      3、以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调整后的审计委员会由杨豪先生、任天笑先生、邱其琴先生组成,其中杨豪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4、以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hinext.cninfo.com.cn)。

      5、以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将于江苏证监局审核通过后公告。

      特此公告。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8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证监函[2011]243号”《关于对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状况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函》中“关于公司应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的意见”,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改。

      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

      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