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明家科技 公告编号:2011-3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23日《关于核准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97号文件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0.0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209号文件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包括授权董事会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办理有关换领批准证书、工商变更登记及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手续。
2011年8月1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名称: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1900000284845
住所: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林
注册资本:柒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柒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避雷器及雷电防护装置、防雷插座、配电箱及防雷产品,防雷LED电源、大功率LED节能照明产品,模具及塑胶制品、电源插头及电线电缆;安装、调试:配电箱及防雷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特此公告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8月8日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明家科技 公告编号:2011-4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97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每股1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65.00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4,323.51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1)第1000521013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两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5070100100032732,截止2011年7月26日,专户余额为5,008.5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30014170003395,截止2011年7月26日,专户余额为12,041.4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系列化电涌保护器(SPD)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星岩、王宗奇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民生证券以及各专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