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1-028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8月6日(星期六)上午9点
2、会议召开地点: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少忠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92,0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92,0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
同意票92,0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92,0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琪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重工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