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部署公司债中报披露工作
2011-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璐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王璐 ○编辑 刘玉凤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向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下发《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通知》称,发行人无法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根据规定,公司债发行人须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2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中期报告应记载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