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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作为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拟于10月1日起与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同步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引入了销售账户监督机构这一概念,其准入条件和监督义务也一并明确。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包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基金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支付环节,高昂的支付成本影响了销售机构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的竞争力;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各类机构账户管理复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不一,时间各异,监管难度大,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过3年的论证和研讨,在征求基金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登公司及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共分6章30条,明确了下述四方面问题。
第一,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并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义务作出规定。按照《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督机构分为中登公司、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两类。后者须满足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建立符合要求的监督信息平台、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与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等要求,协议还设置了兜底条款,规定监督机构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明确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第三,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第四,规范了交收流程及时点。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与之前相比有所缩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征求意见的《规定》计划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于今年10月1日同步实施。同时,由于操作难度存在差异,又对不同机构设置了不同的实施时限。
按照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实施时间拟“新老划断”,即在10月1日后提交申请参与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机构,都必须达标《规定》要求。对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将要求其在2012年10月1日前落实《规定》相关条款。基金公司落实上述规定的时间则由证监会另行通知。
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已有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两家机构开始按照《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进行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