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 临2011-022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在上海东郊宾馆3号楼三楼(浦东新区金科路1800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7,164,92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695,000,000股的74.4123%,符合《公司法》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长虹先生因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王日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
赞成票517,16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丁含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