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观点·专栏
  • 5:公司
  • 6:市场
  • 7:市场趋势
  • 8:开市大吉
  • 9: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圆桌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公司巡礼
  • A4:基金·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私募
  • A7:基金·QDII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海外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专访
  • A16:基金·人物
  •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1年8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5版:信息披露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11]709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除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由于香港、台湾等证券市场及其他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并不同于内地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成熟市场投资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投资顾问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大中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香港交易所和台湾证券交易所中任一交易日为节假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因素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三大类: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投资境外“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增长的成果。由于大中华区域的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高成长可能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该区域的对外贸易和产业结构中,出口占比较高,因而较容易受到外围经济波动的影响。同时,叠加自身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发展的成熟度等问题,“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可能具有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波动性偏高的特点。

      2、当地投资限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的台湾市场,目前对于内地QDII资金进入台湾股市投资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此外,本基金将在募集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后向台湾的相关部门申请直接投资台湾市场的额度。由于该申请是由台湾的监管机构批准,可能和届时两岸的政治经济合作关系以及台湾岛内的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相关,因此申请的获批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申请获批之前,我们将通过投资台湾股票ADR和其他市场上市的台湾ETF 等方式来实现台湾市场的间接覆盖。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的风险

      1.汇率风险

      QDII基金产品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QDII基金产品的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影响。

      2.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此外,相对于内地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成熟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在全球成熟市场进行投资。成熟市场虽然制度较为健全,流动性较好,但近期由于受到次贷余波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其波动性风险有放大趋势,加大了成熟市场的投资风险。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在全球新兴市场进行投资。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往往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5.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政治风险

      所投资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QDII基金产品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都可能对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7.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

      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8.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9.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信息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局限性。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0.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助做出投资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三)一般投资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基金组合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部分品种因客观原因流动性下降导致不能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

      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引发变现资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3.管理人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精选投资品种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4.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9.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10.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11.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2.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3.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4.大额赎回风险

      如果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较低的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5.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16.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企业,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公募股票型基金、存托凭证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