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09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托管人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顾问为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Invesco Hong Kong Limited)。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9月19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8亿美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局申请追加额度。本基金募集期内的最终募集规模以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为准,并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发行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8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中国工商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除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由于香港、台湾等证券市场及其他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并不同于内地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成熟市场投资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投资顾问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发售公告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2001)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销售目标
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为8亿美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局申请追加额度。本基金募集期内的最终募集规模以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为准,并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7、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本公司深圳总部。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本基金相关代销机构,届时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认购期为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9月19日。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4)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2、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需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5% |
100万≤M<500万 | 1.0%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基金财产验资前形成的利息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10)/1.00=9862.22份
4、各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
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5、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6、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8亿美元。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美元额度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美元额度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终止募集,并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出,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美元额度折算的人民币金额-T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T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例:假定某投资人T日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为80.00000%,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80.00000%=8000元
净认购金额=8,000/(1+1.5%)=7,881.77元
认购费用=8,000–7,881.77=118.23元
认购份额=(7,881.77+10)/1.00=7,891.77份
未确认金额=10,000-8,000=2,000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7,891.77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未确认金额2,000元将于本基金募集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电汇回单或支票主动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四)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现代化支付系统:102584003247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现代化支付系统:10358400005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9:00至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 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相关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5)个人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发行公告为准)。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9:00至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中国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相关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机构投资人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募集期间,机构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4)机构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5)机构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机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发行公告为准)
三、其他代销机构
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