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先
据统计,两年来已有248家公司成功登陆创业板市场,期间有49家公司IPO上会被否,2009年、2010年、2011年以来被否公司家数分别为15家、25家、9家。
与中小板、主板市场审核注重公司业绩稳定、运作规范和资本规模相比,创业板审核更关注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环保性、业务技术的独立性和技术领先性,专职化、专业化审核在中国创业板发行审核中的地位远较其他板块重,并形成了相对司仪化的全新审核标准。
不过,自创业板推出以来,成功过会的创业板公司的质量以及允许其过会的发行审核标准一直备受争议,尤其是对某些背负大量历史积债应清未清公司、技术或经营不独立公司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重大信息遗漏公司的过会,市场投资者反响强烈,也加深了市场参与者的忧虑。譬如,一家业务严重依赖中国移动去年刚上市的公司,近日发布预亏公告,称今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400万到6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38%到157%,业绩巨幅变脸,令投资者损失惨重。
由于创业板拟上市公司主业多样、业态复杂,专业性较强,致使创业板审核标准宽泛、对成长性、创新性等标准的解释空间过大,再加上审核松紧难以掌握、审核日趋仪式化,这是近期创业板拟上市发行审核引起争议的重要原因,也是创业板公司质量不彰的体制之弊端所在。
不过,再难的发行审核也有一定之规,无论是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发行审核都有一些难以逾越的公理性规范或社会道德承载底线,比如还原事实、真实披露、公司“五独立”以及规范运营等,而这构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审核标准的最基础部分。相关审核机构在审核时必须奉为制度圭臬或审核铁律,严格遵守。基于这两年的创业板实践和公众对创业板发行审核的制度诉求,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三条铁律不动摇。
第一,坚持真实披露和无重大遗漏的发行审核标准不动摇。凡对此有投机或在披露表达上欲盖弥彰的创业板公司应坚持一票否决,并追究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失察和故意作假责任。在出资审核问题上,从尊重历史的角度,本来类似于无形资产高估出资、重复出资等出资瑕疵审核容忍度已提高,只要切实解决并消除隐患后真实披露即可,但如果拟发行公司对于相关瑕疵隐而不报或故意遗漏或疏于查漏,那就应毫不犹豫行使否决权,以捍卫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坚持技术及业务不独立的拟上市创业板公司为不适宜上市的审核标准不动摇。对于主业或核心技术完全依附于一家公司或几家公司的创业板拟上市公司,以及仅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概念而缺乏核心技术竞争力,或该项技术在经济上长期不可行的拟上市公司,如无法有效证明其相关独立性,应直接判定为不适宜上市创业板公司,相关机构或组织应不予受理,已进入上市审核流程的应取消审核或中断审核。
第三,坚持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审核理念不动摇。以公司治理为例,相较于主板的相对成熟流程式运作,创业板公司因其设立发展的原因更容易受到公司创始人的个体主观影响,如果公司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衡公司治理框架并规范运作一段时间,那么其可预测性及财务业绩的可持续性都会因其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而变得不可捉摸,与上市公司的理念也不符合。对这类公司治理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的拟上市公司,不管财务指标多靓丽,都应坚持等其在制度规范之后再重新审核。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