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1-1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33号文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1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5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91,699,133.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321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户
(一)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11162992910601288,截止2011年8月12日,专户余额为3,119.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智能电能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1,000万元,期限三个月。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如需提前支取存款必须事先通知广发证券,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本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开设专户,账号:326008609018010026003,截止2011年8月12日,专户余额为2,13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智能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2,000万元,期限三个月。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如需提前支取存款必须事先通知广发证券,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本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三)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专户,账号:32001647636052515533,截止2011年8月12日,专户余额为2,333.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智能电能表零部件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3,000万元,期限三个月。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如需提前支取存款必须事先通知广发证券,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本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四)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专户,账号:0208014210005728,截止2011年8月12日,专户余额为1,98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技术和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期限三个月。本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如需提前支取存款必须事先通知广发证券,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本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五)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专户,账号:553458537569,截止2011年8月12日,专户余额为485,921,133.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上市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涛、徐荔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六、本公司1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开户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主动或在广发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