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1-031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参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6名,董事髙蔚卿、吴红斌、独立董事郭国庆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特委托姜宝才、杨光、许斌三位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了会议。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各项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该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1年半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中钢吉炭薪酬分配办法》
该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72号文《关于成立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2200001030127。”
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72号文《关于成立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220000000000752 。”
2、由“财务总监”称谓取代原公司章程中“总会计师”称谓。
3、“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将每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数额的10-70%用于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但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实际分配利润数的50%。公司以现金形式分红可以按年度进行,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至少按百分之十提取;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该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发布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该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1-032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6日 上午9:30;
4、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1年8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补充审议2008年公司向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采购货物8,688.92万元;
2、补充审议2010年公司向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386.04万元;
3、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1、2项已于2011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3、登记时间:2011年9月1日至9月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4、登记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证券部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其他
联系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陈盛昱
联系电话:0432-62749800 传真:0432-62749375
邮编:132002
注:本次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17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补充审议2008年公司向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采购货物8,688.92万元 | |||
2 | 补充审议2010年公司向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采购商品5,386.04万元 | |||
3 |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一一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1-033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王沅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1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提出审核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1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1-3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1 年中期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8月17日在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了解查证,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独立董事:许 斌 李海涛 李国义 赵英杰
20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