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11-001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68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50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4,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5,639.4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11年7月23日出具了(2011)中勤验字第0704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1年8月18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等七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七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242610182100001966,截止2011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7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专利中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2040100100024908,截止2011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专利中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5030154500000363,截止2011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21,87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专利中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专利中药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华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730400001801700005747,截止2011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36973.7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以岭医药研究院暨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河北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1371600000339,截止2011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507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3001612008050510828,截止2011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23,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402022429300399706,截止2011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24,516.2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和部分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立海、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其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河北银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53.65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 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