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1年2月23日,彩虹精化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明确表示,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而事实上,彩虹精化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绿世界”)在2011年2月23日之前已开始筹划签署销售产品的大额意向性协议,并于2011年2月27日和28日正式签署了四份销售意向性协议,涉及金额达2.74亿美元和2.42亿元人民币。
二、2011年3月2日,彩虹精化公告控股子公司彩虹绿世界签署了四份销售意向性协议。但是,该份公告存在多处重大错误,包括交易对手方名称、注册时间、注册地址、交易对手方股东名称、交易对手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协议签署日期等。
彩虹精化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的规定,且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彩虹精化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永弟、董事沈少玲和副总经理刘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彩虹精化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陈永弟、沈少玲和刘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