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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11版)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1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8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ETF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标的指数 指深证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目标ETF份额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在上海财经大学审计监察处任职,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高级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复旦大学EMBA。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高级编审,南洋交大EMBA。现任新民晚报社总编辑、党委副书记。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现任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华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50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世界经济系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咨询专家,上海市国际友人协会副会长等。

      周瑞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39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现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上海生产力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北京广播学院兼职教授。1992年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终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历任《解放日报》记者、编辑、评论部主任、副总编辑、党委书记兼副总编辑,《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兼华东分社社长。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涂殷康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70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

      李进安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8年出生,金融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办公室、BPR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等职。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支持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稽核监察经理。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3、高管人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2005年4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陈灿辉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08年7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4、基金经理

      吴振翔先生,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院应用数学专业博士后,五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高级经理。2008年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高级经理、数量投资高级分析师,2010年2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