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淄博齐翔博实橡胶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11-027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淄博齐翔博实橡胶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稀土顺丁橡胶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实施年产5万吨稀土顺丁橡胶项目。有关详情参阅2010年12月30日《证券时报》、巨潮咨询网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建设年产5万吨稀土顺丁橡胶项目的公告》。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为:淄博齐翔博实橡胶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142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公司控股子公司淄博齐翔博实橡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石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3201040011747,截至2011年8月21日,专户余额为143562478.68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淄博齐翔博实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石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于2011年8月22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稀土顺丁橡胶项目”募集资金以及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宏毅、滕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