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8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银河消费股票 |
基金主代码 | 519678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1年7月29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1年8月29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1年8月29日 |
注: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申购业务不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万 | 1.5% |
50万<=M<200万 | 1.2% |
200万<=M<500万 | 0.8% |
500万<=M | 1000元/笔 |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N<2年 | 0.25% |
2年<=N | 0 |
注: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徐旭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19(机构服务专线)/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何玶、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1308 / 021-38568666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李海文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郭森慧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东座9楼12房(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李晓舟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19层(邮编:518034)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宁志勇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905528
联系人:孙永林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牛大恒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刊登的公告或各销售网点的公告为准。
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客服热线:400-820-0860
2、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