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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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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191版)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1年6月1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1年8月22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85元

    6、基金份额简称:国投瑞银中证资源指数(LOF)

    7、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国投资源

    8、基金份额总额:截止2011年8月22日,基金份额总额为726,391,435.37份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34,834,001份

    10、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217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8月29日

    13、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经2011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07号文批准募集

    2、本基金发售日期: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7月15日

    3、份额发售方式: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4、发售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5、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6、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基金发行认购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总份额为726,252,231.60份;认购款在基金验资确认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139,203.77元人民币,折算成139,203.77份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两项合计,本次基金发行的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认购总份额为726,391,435.37份。

    7、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7月21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7月21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8、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7月21日

    9、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726,391,435.37份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25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8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国投瑞银中证资源指数(LOF)

    5、场内简称:国投资源

    6、交易代码:161217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34,834,001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1年8月22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2,23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60,437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45,672,421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33.8731%;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89,161,58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66.1269%。

    (二)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中投证券-中行-中投汇盈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00,8337.42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4167.42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4167.42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4167.42
    5广州市时强建材有限公司2,000,1661.48
    6胡志杰1,600,1331.19
    7上海求是工程造价有限公司1,500,0621.11
    8上海瀚博科技有限公司1,210,0500.90
    9黄映建1,000,0970.74
    10黎霜梅1,000,0830.74
    11邓秀冰1,000,0830.74
    12陈丹青1,000,0830.7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3、法定代表人:钱蒙

    4、总经理:尚健

    5、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粤深总字第111037号

    9、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国投信托有限公司(51%)、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49%)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渠道服务部、机构服务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及业务拓展部、国际业务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室、综合服务中心、财务室、总经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并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有分公司。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交易部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运营部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

    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渠道服务部负责基金及其他产品的发行渠道开发和服务;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机构客户服务;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产品等及国际业务;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支持和客户服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事务;

    人力资源室负责人事劳资管理;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财务室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文秘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162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包爱丽,(0755)83575988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15只基金,其中包括2只创新型基金。旗下管理的基金分别为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创新型基金。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中国籍,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6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鑫国联期货有限公司、西南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2010年4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董晗,中国籍,南京大学理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属、非金属行业研究员,2007年10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3、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4、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5、注册资本:349,018,545,827元人民币

    6、托管部门负责人:周月秋

    7、信息披露负责人:蒋松云

    8、咨询联系电话:(010)66106912

    9、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10、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19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12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4、法人代表:杨绍信

    5、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6、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管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含期货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管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调低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⑥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最少一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对同一基金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处(或同一销售网点处,或同一交易账号处)的基金份额只能设定一种分红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本公司按照申请单号先后顺序,以最后一次申报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对同一基金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处(或不同销售网点处,或不同交易账号处)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实现对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2、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f.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h.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j.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k.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更换基金管理人;

    ②更换基金托管人;

    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④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变更基金类别;

    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⑦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⑨终止《基金合同》;

    ⑩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③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调低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

    ④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