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园区税收优惠延长
2011-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财政部24日发布通知明确,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前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改为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此次税收优惠期限延长具体涉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据记者了解,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