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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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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967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差异

    1、交易方式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目标ETF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此外,目标ETF符合上市条件申请上市成功后,投资者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

    2、申购赎回方式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属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均采用现金方式,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支付现金申购款,赎回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支付现金赎回款,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方法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属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被动式的指数化投资管理方式,将90%以上的基金净资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4、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将90%以上的基金净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ETF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业绩表现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ETF,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ETF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ETF表现的差异;

    (3)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ETF的表现。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渠道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选择场内认购的,每笔认购金额还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前端)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2%
    50万元(含)至100万元1.0%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每笔交易1000元

    认购费率(后端)持有时间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1.6%
    1年—3年(含)1.0%
    3年—5年(含)0.4%
    5年以上0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A、场外认购

    a) 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0/1.00=98,824.23份

    若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b) 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10.0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B、场内认购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基金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认购资金返回投资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对应返还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取整数位后确认的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如果其选择场内认购,认购费率为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 =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1.00+10.00/1.00=98,824.23份

    取整数后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98,824份,则:

    对应返还认购金额=98,814.23+10.00-98,824×1.00=0.23元

    即其余0.23份对应金额0.23元将返回给投资者。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lag=3

    3、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届时申购、赎回开始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场外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单笔5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1.2%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每笔交易1000元

    申购费率(后端)持有时间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1.8%
    1年—3年(含)1.2%
    3年—5年(含)0.6%
    5年以上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0.5%
    1年—2年(含)0.2%
    2年以上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37,893 份,其余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份

    即: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1.6% = 160.00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60.00-50.80 = 9,94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认购所得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49.20元。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8%,赎回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 = 10,000×1.010×1.8% = 181.80元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81.80-50.80 = 9,927.40元

    即: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所得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ETF的标的指数,为深证300价值价格指数。深证300价值价格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编制,并以深证300指数为基础开发的风格指数,它以深证300指数的成份股为样本空间,选取采用价值因子评分最高的100只股票为指数的成份股,并于每年1月和7月对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该指数的基期为2004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ETF时,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鉴于本基金与目标ETF的相关性,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目标ETF为主要投资对象,力求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和目标ETF相似的收益。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含中小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回购、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回购、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法律法规限制、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特别是对目标ETF份额的投资决策。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目标ETF申购赎回清单分析、目标ETF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分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ETF为主的证券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ETF申购赎回清单特征、二级市场交易特征及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由于本基金的特殊性,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两步:确定建仓策略和实施建仓策略。

    (1)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目标ETF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以及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基本面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2)实施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基于建仓策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直至达到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对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适当制订目标ETF份额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流动性管理。

    3、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在目标ETF日均跟踪偏离度符合其基金合同所设定目标的前提下,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力争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5%。

    本基金标的指数更换后,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ETF联接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当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项以及(3)-(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和指定的目标ETF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目标ETF以该ETF份额当日净值估值;若估值日非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衍生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了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下转B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