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公告编号:临2011 ---023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8月2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实到董事10名。副董事长刘振辉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长吕小奎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张中木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袁承鹏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赵剑平女士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彭齐放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吕小奎主持。
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2、《关于与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投资建设新亭埠码头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公司现有经销的成品油,主要是通过铁路和公路运输解决,考虑到运输成本较高,铁路油罐车车皮的审批手续较复杂,影响油库的运行效率,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水运通道在浦阳江西江新亭埠建设成品油码头一座。
项目分三部分:一是码头工程;码头规模为300-500吨级(根据审批确定)内河成品油泊位2个。设计年吞吐量45万吨,设计通过能力为50万吨。码头长度125米,平台面积1500平方米,栈桥2条,长25米,占用水域面积1695平方米;二是陆域辅助设施工程。陆域辅助区征地面积2800平方米,新建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建筑面积378平方米;三是输油管道工程。在码头与已建成的油库之间,新建长约3.7千米的输油管道,三管敷设。项目总投资估算2000万元左右。
该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决定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时间:2011年9月9日(星期五)上午9:30
(二)地点: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与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
2、审议《关于投资建设新亭埠码头的议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011年9月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五)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1年9月7 - 8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登记地点: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14楼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手续:
股东持股东帐户卡、个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14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吕燕飞、周蕾英
联系电话:0575-87016161、87011796
传真:0575-87032163
邮政编码:311800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
附件一、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对已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提案行使表决权: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审议《关于与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 | |||
2、审议《关于投资建设新亭埠码头的议案》。 |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受托人应按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1、对临时提案 投赞成票;
2、对临时提案 投反对票;
3、对临时提案 投弃权票。
如委托人对任何上述提案(包括临时提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等议案投票表决:□是 /□否;
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监票人,审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等,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享有表决权:□是 /□否;
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注:委托人应在授权书上“□”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股东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二、
股东大会回执
回 执
截止 年 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帐户: 持股数(股):
出席人姓名: 股东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及复印件均有效;
2.授权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编号:临2011--024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8月23日,本公司(或称“乙方”)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或称“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现将协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对方介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中国石油浙江地区成品油市场网络开发和营销工作。
二、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舟山大猫岛成品油库合作事项
公司控股的舟山瑞泰投资有限公司已在舟山大猫岛北端东侧取得土地197亩,深水岸线634米;并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建设大猫岛油品储运项目投资协议,计划一期增加土地415亩、深水岸线400余米,拟建设120万立方米成品油库,并根据业务需要拟建设10-25万吨级、3万吨级码头各一座。
双方拟开展合作,共同开发上述项目,建设舟山大猫岛大型成品油库(兼顾国家储备)。
合作方式为:以双方合资设立的诸暨中油海越油品经销有限公司为主体收购舟山瑞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后甲方享有舟山瑞泰投资有限公司不低于52%的股权,乙方等享有舟山瑞泰投资有限公司不高于48%的股权。
双方积极争取将大猫岛项目纳入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库建设。
项目建设遵循优质、高效、节约的原则,为便于协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合作双方共同确认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可委托一方进行施工建设。
(二)、关于对公司现有五站一库合作事项
1、关于加油站的合作事项: 乙方现拥有在浙江诸暨市境内浙越、金三角、银三角、金都、银都五座加油站及海越诸暨成品油仓储库一座。为进一步加深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乙方同意将上述加油站租赁给甲方经营,并将成品油仓储库为甲方提供长期中转仓储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五座加油站租赁期为5年,并在5年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再续租20年,两次租赁费共计为23500万元,两次租赁费一次性付给乙方。承租期内甲方应确保乙方加油站资产完整、经营资质持续(不可抗力除外),并确保提供稳定的成品油供应;租赁期内加油站经营产生的设备维护、更新以及日常发生的经营、管理、保险等相关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上述加油站因经营产生的收入和费用支出,按甲方相关制度执行。
(2)、由于乙方企业为改制企业,加油站员工多为原企业留用员工。为稳定员工队伍,加油站编制内员工除自愿离开以外,其他员工身份暂时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暂时不变,并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座加油站员工总编制为60人。编制内加油站员工全部费用(包括各种福利)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沟通、协调当地政府行政部门及周边居民解决加油站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按甲方相关管理要求及员工考核结果对乙方留用员工发放薪酬,协调管理留用员工执行甲方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如编制内员工因退休或离职等原因造成缺员,所缺员工由甲方负责补充,工资、福利及相关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则按每人24000元/年标准补偿给甲方。在租赁期满后,由甲方解决上述补充员工的相关问题。
为便于甲方对上述五座加油站员工的管理,甲方有权根据留用员工的工作情况,依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岗位调整。
(3)、在乙方将上述五座加油站租赁给甲方后,甲方每年向乙方购买或销售给乙方不少于1 0万吨成品油及燃料油,甲方保证乙方每次进销差价每吨29元。具体供油、结算价格及操作方式另行签订供油协议。
2、关于油库的合作事项:乙方现有的诸暨内陆油库向甲方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双方约定仓储中转协议期限与加油站租赁期限保持一致,仓储中转费用为一年一付,具体内容如下。
(1)在乙方水路码头未建成投运前,甲方按年仓储中转量约16.67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元结算标准支付给乙方,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500万元;乙方保证提供3万立方米罐区,为甲方提供单罐单储服务。乙方在2013年3月底前力争水路码头投入使用。在乙方水路码头投运并能够正常使用的第一整年仍执行原标准不变。
(2)乙方水路码头正常使用一整年后,甲方按年仓储中转量40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30元结算标准支付给乙方,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1200万元。乙方保证提供3万立方米罐区,为甲方提供单罐单储服务的同时,剩余罐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仓储中转需求。
(3)甲方年仓储中转量不到保底量,则乙方按保底量向甲方结算仓储中转费;若甲方年仓储中转超过保底量,超过部分则按20元/吨支付仓储中转费。
(4)上述仓储中转费用包含乙方油库(铁路专用线和码头)在为甲方提供仓储中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具体有关仓储中转操作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5)、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另行商定油库资产合作事宜。
(三)、关于其他项目的合作事项
1、甲方为支持乙方投资建设国家鼓励的石化项目(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在合适范围内协调系统内有关部门,按市场价向乙方投资项目提供50-80万吨/年LPG原材料及50万立方米/天的天然气。
2、甲方同意对乙方其他暂未纳入本次合作的五座加油站实行稳定供油。
3、乙方同意待条件成熟时经双方协商后,将暂未纳入本次合作的成品油网络,一并纳入合作范围。
4、甲方同意乙方在诸暨城西争取建设的国家成品油内陆储备库项目,待条件成熟时也一并纳入合作范围。
5、乙方充分发挥地方人脉优势,积极帮助甲方推进中石油在浙江的成品油管道项目建设工作。
三、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进行五站一库和大猫岛成品油库(兼顾国家储备)的全面合作,是公司兴建油品储运中转基地以及大宗物资储运中转综合基地项目,构建仓储物流业务架构的重要步骤之一,有利于保障资源供应,完善业务结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四、备查文件:
1、 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