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1-027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8月25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将在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并运营4万吨/日污水处理项目。
一、风险提示
协议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有关初步设计总投资规模尚未明确,需由公司进一步完成立项报批后方能确定该项目总投资金额,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双方当事人介绍
协议签订主体分别为:
甲方: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
乙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特许经营权
(1)特许经营期和合作范围。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30年,自达到乙方入驻条件之日起计算。
乙方建设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处理规模为4万m3/日。乙方负责范围为污水厂规划红线内,甲方应将相关管线及电源接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界外。在合作期内,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水质和水量向乙方提供污水;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与维护,并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项目公司。
为了便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乙方作为发起人全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河口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工商名称核定为准)。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初步设计总投资规模的40%。项目公司应在协议正式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
协议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转移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章程应载明乙方承担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建设、运营负连带责任。
2、建设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a)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b)委托有相应资质、有施工同类工艺水平项目的良好业绩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工程;
(c)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有关工程业绩的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
(d)在本协议签订之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建设,达到通水试运行阶段;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交付给甲方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3、运营与维护
(1)进水水质标准
甲方应保证污水处理厂处理范围内各排污企业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设计标准,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设计标准应高于《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达到的表1一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达到的三级标准。若以后国家、山东省颁布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调整,进水水质标准要按照国家、山东省的标准予以调整,乙方须接受进水水质的调整。
(2)出水水质标准
在进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的出水水质达到《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表1、表4一级标准,其中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按《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01〕35号)执行。若以后国家、山东省颁布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所调整,则乙方须按照国家、山东省的颁布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最新出水水质标准执行。
4、保底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
(1)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第一年保底水量为2.2万m3/日,第二年保底水量为3万m3/日,第三年保底水量为3.5万m3/日,第四年至特许期结束保底水量为4万m3/日。
(2)污水处理服务费。
(a)污水处理服务费由下列因素构成:完全成本、税费(税金仅包含所得税)及合理的投资收益;
(b)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日计量按日计费、按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基础价格为2.82元/m3;
(c)特许经营期内日污水处理水量不足保底水量的,按保底水量计算服务费,即污水处理服务费=保底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d)若特许经营日处理量超过相应的保底水量则甲方按照项目公司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e)出水水质以环保部门现场抽取的检验结果为准,在进水水质符合设计标准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出水达不到设计排放标准的,甲方不支付该部分污水处理服务费,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应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实际量=总量-不合格处理水量。
5、违约责任
(1)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4)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6、合同的变更
合同当事人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或者另外约定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争议的解决方式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给东营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将在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并运营4万吨/日污水处理项目,有利于本公司业务的发展,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形成积极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公司将在项目正式立项得到批复后,根据投资金额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履行相关决策程序,项目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