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11-02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前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25日上午9:00在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大会由副董事长陆宏伟先生主持,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277,174,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食品添加剂",并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出口,电子产品制造、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出口,电子产品制造、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农副产品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同意277,174,31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胡琪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