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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1-034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8号文核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78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666.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64,114.9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的天恒信验报字(2011)1301号《验资报告》确认。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对子公司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20,000万元,通过对子公司泰州永邦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直接增资4,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泰州永邦注册资本变为10,000万元,公司直接控股88%;另16,000万元超募资金作为泰州永邦的资本公积,用于子公司项目建设。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由子公司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甲方)、公司(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个,账号为37101986410051020029,截止2011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对甲方增加出资20,000万元后甲方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卫平、刘昊拓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