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气 编号:临2011-051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8月23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商务”,本公司持有88.25%的股份)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卧龙商务上诉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1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控股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23.60元,由上诉人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鉴于对上述案件卧龙商务已于2008年度和2009年度计提了100%的特别坏账,本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使卧龙商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23.60元,预计影响卧龙商务期后利润107,123.60元。
2011年8月24日卧龙商务再次向上海市上海海事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并收到上海海事法院的(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923号《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11 年8月24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上海海事法院
向上海海事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的时间:2011年8月23日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卧龙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兆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计人民币14,306,486.20元及利息损失(自2008年12月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诉讼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219,247.2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08年8月底,原告(原为“上海协通国际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初正式变更公司名称)与案外第三人上海德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伊公司”)之间签订《代理进口总协议》,约定原告接受德伊公司委托,代其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事项。
(2)嗣后,原告依照与德伊公司的约定,与案外第三人KOCO(科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06WY8137及D06WY8138的进口合同(合同货物金额分别为692,000.00美元及1,384,000.00美元),后原告通过向光大银行付清了有关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取得了货物的提单,从而取得了本案所涉货物的物权。同年9月初,原告与被告签订《物流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物流服务(具体包括报关、运输和仓储服务)。
(3)2008年9月5日,原告在取得上述两笔进口合同项下货物的银行单证后,把全部单证交给被告,委托被告代为报关、提货并安排仓储。而后,上述两批货物由被告正常报关后提走并不知所踪。原告就此事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搪塞拖延。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