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发布
2011-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发布
商务部发布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商务部昨日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自9月1日起实施。此前商务部曾颁布过相关暂行规定。
《规定》强调,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规定》明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等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据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