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62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临2011-018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五(商)再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就2010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2010-022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I)所述事项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即:
1、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日新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回购价款人民币2,362,894.40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25,703元,共计人民币51,406元,均由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几笔案件,第二笔金额189万元的,已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但目前尚未有结果。另外八笔案件均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将于9月27日开庭审理。
另外,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临2010-021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所述事项,一审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胜诉,在规定期限内对方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中。
待上述事项有进展时,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