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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 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42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18日以书面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王绪昭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采用现场方式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 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43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28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1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雅琴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全体监事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谨慎审核,认为:(1)公司2011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公司2011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1年8月30日

      股票简称:四方股份 股票代码:601126 编 号:2011-04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1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使用募集资金6,000万元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保工程”)增资,用于募投项目武汉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以上增资事宜已于近日办理完毕。

      为规范本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继保工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年8月26日,继保工程及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继保工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32012830002390。专户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继保工程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继保工程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继保工程1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继保工程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