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8月12日证监许可【2011】130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另外,本基金投资的标的为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而非与原油价格直接挂钩的现货商品或期货,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虽然与油气价格变化存在明显差异,但是也可能随着油气价格波动而出现较大波动。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本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此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短期内剧烈波动并出现较大折溢价。这种折溢价水平会在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后大幅缩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基金托管人:指纽约梅隆银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mpany,INC)
5.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1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27.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28.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9.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30.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帐户。记录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日:指公历日
43.月:指公历月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D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后重新开放该业务的开放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互联网或公众通讯设备故障
三、风险揭示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专门投资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股票行业指数的被动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业绩表现与油气价格变化存在明显差异,但是,由于此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石油天然气价格,尤其是石油价格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会随油气价格的变动而出现明显波动。考虑到油气价格可能受到各种国际和地缘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出现大幅的波动,因此,本基金的净值可能也会随之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2)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本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此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短期内剧烈波动并出现较大折溢价。这种折溢价水平会在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后大幅缩小。
2.海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主要为美国),因此不同读取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指因所投资地政治不稳定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这可以是由政权更迭、政策及法规的改变所造成。
(4)汇率风险: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所投资的资产及来自该等资产的收入将会以其他货币为单位,因此本基金的资产会受持有资产的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走势所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也可能受外汇管制规定变更的影响。
(5)税务风险
由于各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不得不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由于投资标的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3.被动投资的风险
(1)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95%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该指数采用等权重的编制方法。等权重指数并不意味着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永远相等,而是在兼顾指数换手率与等权重特征的基础上,设定了定期调整机制,使成份股权重在某一时刻保持几乎相等的状态。与市值加权指数相比,等权重指数具有以下特点:(1)等权重指数中小市值公司所占的比重较高;(2)等权重指数中小公司行业所占的比重较高。等权重指数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风险收益特征高于按市值加权的指数。
(3)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基金的权利。未来,如果标的指数提供商标准普尔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是标准普尔公司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跟踪误差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 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4.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4)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指数化投资策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该指数是基于标普全市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选子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掘和生产等上游行业的公司为标的,采用等市值加权的方法计算。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1)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2)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跟踪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的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造成跟踪误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开放式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
2.基金投资组合的权重与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的权重可能在调整周期当中出现不一致;
3.基金补券过程中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存在差异;
4.各种交易费用及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5.成分股红利再投资等。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
同时,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适当投资于美国短期国债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