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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1-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9版)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全收益指数)

    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是基于标普全市场指数(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选子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主要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掘和生产等上游行业的公司为标的,采用等市值加权的方法计算。

    未来,如果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的提供商标准普尔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是标准普尔公司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金融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限制中前述1至8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裴长江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熊鹏举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法国财政部预算办公室部门负责人、里昂信贷资本市场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拉扎德兄弟银行部门经理、Arjil et Cie银行董事总经理、德国商业银行资深产品设计师、法国兴业银行资深产品设计师、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长江先生,董事,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文杰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外汇及期权交易员、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初级市场及衍生品团队负责人、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债务融资部亚洲区(除日本外)董事总经理兼结构化衍生品主任、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中国区销售及交易部门主管、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领先资产管理中国区业务部门主管。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群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北京科技大学金属材料系讲师、北京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系讲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

    罗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系讲师、会计系西方会计研究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会计学院院长。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与会计监管中心主任。

    江岩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深圳市轻工集团公司法律秘书、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总经理、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法国兴业银行主管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固定收益、外汇交易、衍生产品及结构性融资等工作,法国兴业银行亚洲区债务融资及衍生产品业务部总管。现任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中国区总裁。

    王晓薇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经理、宝钢美洲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裴长江先生,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文杰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外汇及期权交易员、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初级市场及衍生品团队负责人、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债务融资部亚洲区(除日本外)董事总经理兼结构化衍生品主任、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中国区销售及交易部门主管、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领先资产管理中国区业务部门主管。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小薏(HUANG Xiaoyi Helen)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加拿大明道银行证券公司金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运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尤柏年先生,华宝兴业成熟市场QDII基金经理,经济学博士,证券从业经历8年。曾在澳洲APEX Consulting Pty Ltd从事金融工程电脑模型设计工作。2007年6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3月起任华宝兴业成熟市场QDII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牟旭东先生,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鹏飞先生,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智慧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蒋宁女士,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将借助于本公司已经开发的指数基金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使用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险管理。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将该基金销售给适合的对象。

    (1)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结合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风险控制制度

    为了配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应用以及风险控制体系的贯彻,公司制定了系列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岗位自控、部门互控、监察检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和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五道防线,全面而深入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2)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分析

    针对影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各种因素,制定合适的交易策略,减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3)加强系统建设

    加强系统建设,确保各项计算的准确性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2)汇率风险管理

    在充分做好风险批露的同时,本基金将采用以下措施控制汇率风险:

    投资人员将利用利率平价模型,考虑投资标的国的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对汇率变化进行预测。同时,对于短期内出现的某一货币汇率剧烈波动的情况,本基金也会采用一定的汇率对冲手段进行管理。

    (3)充分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

    本基金属于跟踪海外细分行业的股票型基金,是基金中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一方面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尽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01号

    核准日期:2011年8月12日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对象及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帐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帐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目标

    根据当前公司外汇额度情况,本基金设置的初始募集规模目标上限是4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500万(含)以上每笔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0.5%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0.8%
    大于等于50万,小于100万1.0%
    50万以下1.2%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折算成基金份额,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时,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具体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992063.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2063.49=7936.51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1.00=992358.4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1,375.28份。

    2)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具体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8%,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8%)=1,008,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8%=8,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0元,认购费用为8,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95份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直销e网金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四)认购的确认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等,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其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七、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下转B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