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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公告
    2011-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长征电气 编号:临2011-050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2011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将220KV有载分接开关、油浸式真空有载分接开关项目对应专项资金开户行由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路分社变更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路信用社。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由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力”)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路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重新签订,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长征电力已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路信用社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1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58,323,165.8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20KV有载分接开关、油浸式真空有载分接开关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长征电力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长征电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长征电力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长征电力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长征电力授权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文昶、肖继明 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长征电力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长征电力的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长征电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长征电力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6、长征电力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长征电力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征电力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长征电力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长征电力、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长征电力、开户银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