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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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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2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8)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0931-4890208、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4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4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5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70935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

    网址:www.dgzq.com.cn

    5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5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金钱大厦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电话:0571-8791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5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5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李铮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6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户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70178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6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6)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6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73)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7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75)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梁大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3.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66210988,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消费份额”)、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华瑞祥份额”)。其中,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4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消费份额按照1:4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

    根据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瑞吉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20%,银华瑞祥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8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按1∶4的比例分拆成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投资人也可按1∶4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消费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消费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消费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4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合并为场内银华消费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消费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消费份额按1:4的比例分拆为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

    (三)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基于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每5份银华消费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银华瑞吉份额和4份银华瑞祥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银华瑞吉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瑞吉份额的本金及银华瑞吉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银华瑞祥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瑞吉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瑞祥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瑞吉份额的本金及银华瑞吉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瑞祥份额的净资产。银华瑞吉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瑞吉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5份银华消费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银华瑞吉份额和4份银华瑞祥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消费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其中: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T日};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当年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1日证监许可【2011】1205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银华消费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投资人从场内认购的银华消费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4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从场外认购的银华消费基金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通过办理该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4比例分离为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2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银华瑞吉和银华瑞祥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22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的计算

    1.场外认购银华消费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银华消费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假设这5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1.0%)=495,049.50元

    认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元

    认购份额=(495,049.50+90.00)/1.00=495,139.5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银华消费份额为495,139.50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4的比例确认为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4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华瑞吉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2

    银华瑞祥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8

    其中,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份,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的投资人场内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101,2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20=100,020份

    经确认的银华瑞吉份额=100,020×0.2=20,004份

    经确认的银华瑞祥份额=100,020×0.8=80,016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分别为20,004份和80,016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消费份额所分离的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银华瑞吉、银华瑞祥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消费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的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银华消费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银华消费份额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须持有足够的银华消费份额可用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时,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银华消费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消费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消费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份银华消费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银华消费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3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73份银华消费份额。

    2.本基金银华消费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消费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银华消费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消费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消费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银华消费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

    某投资人赎回银华消费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银华消费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瑞吉、银华瑞祥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消费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4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消费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消费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4比例分离为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银华消费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消费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银华消费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份额、银华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刊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消费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消费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消费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内赎回或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消费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消费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十七)、(十八)和(十九)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消费份额与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五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瑞吉份额与四份银华瑞祥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瑞吉份额与四份银华瑞祥份额申请转换成五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5的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银华消费份额的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满足1:4的配比关系。

    4.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将优先考虑对于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采取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股票投资策略

    (1)对大消费行业的界定

    根据消费行业的属性,本基金将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者的行业定义为消费品行业。基于这样的定义,大消费行业分类在申万行业分类的标准上,共划分为三类:即必需消费品、可选消费品和其他消费品。其中,必需消费品和可选消费品两种分类都是基于目前申万行业二级分类的已有消费品行业的划分形成的。同时,我公司在对消费品行业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认为有一些行业虽然目前尚未被官方划入消费品行业,但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品的行业属性,即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品的行业,我们也将这类公司划入我们的消费品行业选择中,且将其定义为其他消费品行业。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下列子行业定义为大消费行业:

    (2)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我国经济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各个消费子行业均受益于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趋势。本基金将对经济转型过程及其带来的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不断发掘各个行业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大消费行业的各个子行业进行分析:

    1)生命周期分析:根据大消费行业各个子行业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对企业进行盈利性分析,挑选出处于成长期,预期营业收入及利润能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从而能够推动业绩稳定持续成长的个股。

    2)政策支持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策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子行业,低配受益国家政策影响较小的子行业。

    (3)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1)定性分析:根据对大消费各个子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从基本面角度对未来几年内相关子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能够带来的投资回报进行分析。

    2)定量分析:在精选消费行业股票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以下方法分析其估值水平: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销率法(P/S)、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投资价值综合评价:根据基本面的具体变化和估值的变化,对消费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套利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以兼顾投资组合的收益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

    (4)骑乘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较高到期收益率、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6)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先通过研究平台由研究员精选出一篮子大消费行业股票,重点配置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再由基金经理采取等权重化投资方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阶段性调整。

    (1)主动选股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通过专业化分工、深度研究、持续跟踪,由研究员精选出具有长期竞争力和投资价值的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精选出一篮子可供投资的股票库。对于选入股票库的股票,将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原则上如无特殊事件将每季度调整一次股票库,以降低换手率,分享复利回报。

    (2)等权重化配置

    公司的量化投资部门将对该股票库的全部股票实施等权重化配置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等权重化配置有助于最大程度分享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带来的投资机遇,同时通过交易规则约束,能够降低频繁交易带来的成本。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作为行业基金,在享受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华瑞吉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瑞祥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和银华瑞吉、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银华消费基金份额净值和银华瑞吉、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

    1.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其中:

    N为当年实际天数;

    场外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100万元1.0%
    100万元≤M<200万元0.8%
    200万元≤M<500万元0.5%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1.5%
    50万元≤M<100万元1.2%
    100万元≤M<200万元1.0%
    2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场内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第一组可选消费组餐饮旅游、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商业贸易、信息服务
    第二组必需消费组农林牧渔、食品饮料、医药生物
    第三组其他消费组消费电子、建筑装饰、消费轻工、航空、消费制造、消费金融服务、乘用车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