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1-029
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9月1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的通知:信达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华建深圳)自2010年11月5日(上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至2011年8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和公开竞价交易系统共计转让本公司股份31,746,392股,转让比例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达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43,661,6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9%,其中信达公司直接持有35,8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5%;华建深圳持有7,781,6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5%。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见《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1-030
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8号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连云港
股票代码:60100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1年9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达公司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连云港 | 指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华建国际 | 指 | 华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信达公司全资子公司 |
华建深圳 | 指 | 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系华建国际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信达公司于2011年9月1日签署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三)法定代表人:侯建杭
(四)注册资本:贰佰伍拾壹亿伍仟伍佰零玖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整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000031562
(六)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七)主要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九)税务登记证号码:京证 110101710924945
(十)主要股东和发起人:财政部为信达公司唯一发起人和股东
(十一)通讯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010-63080000 传真:010-6308043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侯建杭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长、执行董事 |
臧景范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执行董事、总裁 |
庄恩岳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执行董事、副总裁 |
许志超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执行董事、副总裁 |
王淑荣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尹伯钦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肖玉萍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李燕平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刘向辉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董事 |
李锡奎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独立董事 |
邱东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独立董事 |
陈玉华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总裁 |
李月谨 | 男 | 中国 | 中国 | 否 | 副总裁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含)以上权益的情况
信达公司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商业化收购以及直接投资等方式取得的、目前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或超过5%的公司为5家。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所持连云港股份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结构。
信达公司在未来12月内没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华建深圳拟在未来12月内继续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连云港部分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在连云港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为75,408,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12.08%。(以上持股比例均按连云港2011中报披露的股本数624,334,693股计算)
自2010年11月5日(上次简式权益变动公告之日)至2011年8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和公开竞价交易系统共计转让连云港股份31,746,392股,并与2011年8月30日转让比例达到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5.08%。其中,信达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向王青霞、舒晓林、马赛、朱密转让6,852,000股,占连云港总股本的1.09%,大宗交易的转让价格区间为10.19元—10.42元;深圳华建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系统转让24,894,392股,占连云港总股本的3.99%。
具体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及披露情况如下:
2011年7月1日至7月18日,累计转让6,852,000股,占连云港已发行股份的1.09%,该事项已于2011年7月20日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22)。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达公司在连云港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为43,661,608股,占连云港总公股本的6.99%,其中信达公司直接持有35,880,000股,占连云港总股本的5.75%;华建深圳持有7,781,608股,占连云港总股本的1.2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达公司在2011年7月1日至7月1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向王青霞、舒晓林、马赛、朱密转让6,852,000股,大宗交易的转让价格区间为10.19元—10.42元。
华建深圳在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累计减持13,936,074股连云港股份,交易价格区间为7.00元—10.75元,其中3月减持5873,511股,4月减持196700股,5月减持0股,6月减持164071股,7月减持5457533股,8月减持2244239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达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达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连云港办公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连云港市 |
股票简称 | 连云港 | 股票代码 | 60100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有数量:75,408,000股, 持股比例: 12.0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31,746,392股 变动比例:5.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达公司在连云港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为43,661,608股,占连云港总公股本的6.99%,其中信达公司直接持有35,880,000股,占连云港总股本的5.75%;华建深圳持有7,781,608股,占连云港总股本的1.2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无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无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无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