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2011-094号
债券代码:126019 债券简称:09长虹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组建四川长虹光电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液晶电视市场竞争力,掌握上游资源话语权,降低液晶电视整机成本,增强市场盈利能力,同意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创投”)共同投资组建四川长虹光电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从事液晶模组规划、研发、生产、采购、配套、质量控制以及对外销售等业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以现金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0%,长虹创投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合资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办理本次合资公司组建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和第三章第二十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文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原文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47,317,127元。
现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16,244,222元。
2、原文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十条:
原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47,317,12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847,317,127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现修订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616,244,22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616,244,222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该决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长虹CWB1”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议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8月29日出具的《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CWB1”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报告编号 [XYZH/2011CDA3014-1号]):截至2011年8月18日收市时止,共计565,295,557份“长虹CWB1”认股权证成功行权。本次发行的“长虹CWB1”认股权证到期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共计为2,949,302,898.27元,扣除承销费用后,长虹CWB1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共2,898,897,448.56元。截至2011年8月2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为规范公司“长虹CWB1”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的《“长虹CWB1”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扣除承销费用后,长虹CWB1认股权证行权募集资金共2,898,897,448.56元,根据《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按如下方案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归还本公司银行贷款 1,100,000,000.00元。
2、补充流动资金1,798,897,448.56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2011-095号
债券代码:126019 债券简称:09长虹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发行的“长虹CWB1”认股权证到期行权所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