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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1-19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9月1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主持人:秦玉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9名,代表股份16,0154,3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87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选举第七届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李福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2选举魏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3选举张海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4选举王立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5选举秦玉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6选举吴怀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

      1.2.1选举刘洪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2.2选举张世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2.3选举杜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臧绪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2选举方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3选举刘文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160,1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股东监事臧绪岱先生、方明先生、刘文涛先生与职工监事刘广立先生、冯东林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3、《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57,623,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4195%,反对2,196,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712%,弃权335,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09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广亮、邹大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2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邹大雁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11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60,154,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广亮

      律 师:孙广亮

      邹大雁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