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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1-01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1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名,所持股份59,285,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0.5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深圳市奥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 LED照明应用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9,28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