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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机构热衷定向增发逐利
    “非公开信息”盛行应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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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机构热衷定向增发逐利
    “非公开信息”盛行应引起关注
    2011-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周宏 ○编辑 张亦文

      ⊙记者 周宏 ○编辑 张亦文

      

      近日,一些过去的基金业“大佬”,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被拘捕,成为市场内一时的关注焦点。伴随着类似案件的陆续查处,在基金业内利用“内幕信息”或“非公开信息”的老鼠仓行为,正因《刑法修正案(七)》等法规的颁布而受到震慑。

      但与此同时,在机构参与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一些“信息不公平”的潜规则却正在盛行。部分上市公司和潜在的定增参与机构“觥筹交错”、“私相授受”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上述情况甚至形成了明显的市场效应,今年中以定向增发为投资主方向的某理财产品狂销过10亿,成为行业风向标。

      面对“定向增发”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奇观,一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建言,对于定向增发中的信息不对称,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引起重视,好好监察一下,让市场更公平、更有效、更健康。

      

      定增确有明显盈利效应

      所谓定向增发,正式名称为“非公开发行”,即上市公司私下以一定的折扣价向少数机构发行股票的行为。2006年颁布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在海外称为“私募”的融资方式,却正在成为A股市场的奇观和盈利保证。

      根据华泰联合证券的一个统计(《认购定向增发股份的收益研究》,2010年7月),自2006年定向增发开始至2010年中,近300 起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定向增发案例中,平均收益率高达58%。而根据好买研究中心的分析,截至2011年460多例定向增发案例中,75.49%的定增项目可以盈利,平均收益为56%;80%以上的定增项目可以跑赢同期指数,平均跑赢幅度47.77个百分点。

      种种迹象显示,定向增发简直堪称“赚钱机器”。而2011年,这个情况达到顶峰。2011年上半年,阳光私募产品排行榜被定向增发类产品垄断。第一名为博宏定向2期,半年回报率 48.24%,博弘定向1期获得亚军,博弘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7期也以15.13%的收益进入前十之列。上述业绩激起巨大市场效应,导致行业内纷纷推出定向增发产品。

      

      “非公开信息”闪现定增背后

      那么推动定向增发收益率的核心原因是什么呢?好买的研究报告认为,低认购价和高门槛都是原因之一,“一些专业的机构如博宏数君、江苏瑞华之类的私募公司在这类投资上均取得了良好的回报。”一位业绩出色的擅长此道的投资经理之前接受采访时表示,认购的折扣价、市场相对便宜等原因是定向增发回报率良好的主因。

      但这个说法显然无法解释,历史上58%的平均收益水平,和无论牛熊市都能大概率获利的现实。因为,定向增发的认购价折扣仅仅是10%以内。

      一些熟悉其中关节的投资人士表示,部分上市公司在增发前后对财务盈利数据进行安排,同时辅之以重重利多消息配合,才是定向增发回报率攀高的关键。而为了使得定向增发成功,部分上市公司会有选择给一些大型机构“交底”。

      有业内人士透露,今年上半年因某突发利空传闻而暴跌的一家著名消费品上市公司,之所以套牢了大批机构,就与该公司事前给一些机构“通气”有关,而通气的原因,恰恰是该公司当时在筹划增发。业内还有消息,另一家曾在2010年的一场定增中获利斐然的大型机构,之所以大手笔出击获利,也和此前相关上市公司“交底”有关。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部分上市公司私下向潜在定增参与机构“承诺业绩”、“承诺资产注入”、甚至婉转透露“送配方案和资本运作路线图”以促成定增方案顺利实施,而参与机构则通过上市公司的未来的利好消息获得回报,类似的操作在业内早已不鲜见。

      “不能说所有定向增发案例都有勾兑,也不是所有的参与定增的机构都和上市公司有良好沟通。但在定向增发中,部分上市公司和机构走得很近确实是事实。”上述业内人士称。

      

      行业“异常现象”应该肃清

      那么这种现象,是否属于违规呢?

      根据刑法180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都涉及内幕交易罪。

      之后颁布的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更是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交易活动”定义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显然,定增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基金老鼠仓有着相近的本质,也完全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监管。定增中存在的少数的不合理现象,依然对行业的声誉和市场的公平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理应受到监管关注和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