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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1-7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69号文核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6.00 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信息披露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上市初费、股份登记费、印花税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5865.06746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11)验字第60763124_B01号《验资报告》。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无锡城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士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五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无锡城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连同子公司苏州爱康光伏安装系统有限公司、苏州爱康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通爱康太阳能器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士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士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2050155300000316,截止2011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142847674.66元(大写:壹亿肆仟贰佰捌拾肆万柒仟陆佰柒拾肆点陆陆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信银行无锡城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22110182400006997,截止2011 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142847000元(大写:壹亿肆仟贰佰捌拾肆万柒仟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子公司苏州爱康光伏安装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58558718678,截止2011 年9 月6日,专户余额为107048000 元(大写:壹亿零柒佰零肆万捌仟圆)。该专户仅用于年产300MW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支架扩建项目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子公司苏州爱康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201986236051508756,截止2011 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186608000元(大写:壹亿捌仟陆佰陆拾万零捌仟圆)。该专户仅用于年产2220万平方米EVA太阳能电池胶膜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子公司南通爱康太阳能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41401040008554,截止2011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179300000万元(大写:壹亿柒仟玖佰叁拾万圆)。该专户仅用于年产550万套太阳能电池边框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红华、王会然可以在专户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由公司(或增加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