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20日通过传真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1年9月6日上午9:00以现场与其它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捷顺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健召集,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独立董事曾李青先生因出差在外地,因此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股票已于2011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之后的部分条款作了修订,详见附件1。
根据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授权,上述修订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按照募集资金项目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与上述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6日
附件1: 修订章程条款对比如下:
条款 | 原章程(草案)中的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原章程名称 |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三条 |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日经【批/核机关全称】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日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 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1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652,538元。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1865.2538万股,均为普通股。 |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20日通过传真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1年9月6日下午14:00以现场进行的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捷顺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股票已于2011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已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之后的部分条款作了修订,详见附件1。
根据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授权,上述修订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按照募集资金项目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与上述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9月6日
附件1: 修订章程条款对比如下:
条款 | 原章程(草案)中的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原章程名称 |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三条 |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日经【批/核机关全称】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日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 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于2011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652,538元。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1865.2538万股,均为普通股。 |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26号文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 万股,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600万股,网上申购定价发行2,40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14.5 元/股,共募集资金 43,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4,095,652.5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0,904,347.46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1)027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824405199808097001,截止2011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178,01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出入口控制及管理系统系列制品产业化工程项目、营销网络扩建工程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及新一代智能安防信息系统平台(NISSP)开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824405199808093001,截止2011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2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账户,账号为1801014170042380,截止2011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190,894,347.4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授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七、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签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9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