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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点名”三公司违法违规 受托审计机构难辞其咎
    2011-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施浩 ○编辑 祝建华

      ⊙记者 施浩 ○编辑 祝建华

      

      在前天举行的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巡视员兼副主任姚峰指出,由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尽责及时发现问题,造成包括绿大地、胜景山河与紫鑫药业等上市公司出现了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对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中应负有哪些责任,有无明确的处罚依据?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此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注册会计师法》、二是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三是财会[2007]6号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此外,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局会就具体问题依据相关文件确定处罚的方式和力度。

      记者查阅上述文件后发现,《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该禁止的四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或者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这些情况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在财会[2007]6号文中规定了13类财政部和证监会将“重点关注”的情形,其中包括受到举报、受到公众质疑和被有关媒体披露等情形。

      从姚峰所“点名”的三家上市公司的情况看,有两家基本上已经有了“定论”。其中,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等当事人已经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罪名被提起刑事诉讼,对此,公司IPO时的审计机构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前曾有专家呼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造假严肃查处从重处罚。不过,一位政府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审计师这个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相关的责任认定和处罚有一定难度。“如果有证据表明是事务所参与造假,那么处罚肯定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因某些会计师的个人造假行为而处罚事务所,这样对整个行业会造成伤害。从以往的处罚案例看,针对个人的处罚更多一些。”记者熟悉的一位在四大工作多年的会计师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有些时候企业做假太深,我们也看不出来,国外在这方面对事务所通常有一些保护机制,如按比例承担责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周开庭的绿大地一案上,审计师方面的被告并非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当时在该事务所任职的庞明星个人。

      相比于绿大地的欺诈性质,胜景山河的IPO审计机构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则要“幸运”得多,今年4月,证监会发布公告,发审委最终否决了胜景山河的IPO申请,确认公司的主要责任在于对于关联方等一系列相关信息披露不合规,同时公司对于存货的盘点不准确,审计师也没有实施监盘等审计程序,从而错误估算了公司的存货价值。姚峰在前天的会上表示,“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没有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在调查、函证等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犯的都是一些初级错误。”或正是基于胜景山河的案例所指。

      姚峰此次所指的第三家上市公司紫鑫药业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公司此前曾公告表示,相关方面及主管部门均已介入调查。不过,此次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其“违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或表明主管部门对该事件的调查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旦案情明确,相关中介机构或难辞其咎。此前,中注协已经派出检查组,进驻紫鑫药业的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案检查。

      对于处罚的力度和方式,《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主要方式,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场,由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审计机构责任重大,其“第三方独立审计”的角色事实上是为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向市场提供了信用“背书”,一旦审计师的诚信遭遇危机,甚至丑闻频发,对资本市场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整个市场的信息成本将因此而极大地提高。所以,审计机构和会计师的勤勉尽责,主管机关的严格监管,对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