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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编号:临2011-015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4,053.601万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5%。会议由董事长曾凡沛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许军利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备案金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置换银行贷款,由公司聘请主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实行簿记建档、余额包销的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按市场化方式定价;授权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发行条款等相关事项的组织办理,并签署与之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4,053.60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许军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主持人、与会董事、与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的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