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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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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1-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1-014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9月7日,我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一份。现就有关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受理诉讼机构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城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

      向本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11年 9月7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起因

      2001年6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改制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北大青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签订2001年公信7字第3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向北大青鸟发放43,000万元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01年6月29日至2004年6月28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95%。,按季结息。借款逾期后,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2002年11月13日,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天桥”,2008年重组前公司简称)与建设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编号为2001年公权质7字第4号),约定青鸟天桥将所持新疆广电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电”)的全部股权9,800万股(公司持股比例为49%),为北大青鸟上述债务中的9,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同时,北大青鸟、湖南长城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通信”)、湖南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以下简称:“湖南网络”)分别以其在河南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全部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向北大青鸟发放了上述贷款;截至目前为止,北大青鸟尚欠贷款本金28,000万元及其利息。

      (二)涉及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建设银行请求判令公司为北大青鸟所负债务提供的股权质押在担保范围(98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诉讼相关事宜,公司将进一步进行核实。公司将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积极进行应诉。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

      新疆广电股权质押事项发生在2002年11月13日(在公司重组之前)。公司目前尚未发现涉及该担保事项的会议记录、相关决议,也未发现在重组报告书和重组之前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在重组交易中,公司与北大青鸟、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兴”)、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技”)签订《重组框架协议》第7.1.1条相关约定:青鸟天桥“在历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ST天桥资产债务清单》、《现行有效的合同、文件清单》如实反映了青鸟天桥资产、负债和或有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债务、或有债务和其他义务”;第10.1条约定:“北大青鸟、东方国兴、东方科技三公司中任何一个公司的义务,其他两个公司均承担连带履行责任,任何一个公司出具的承诺和保证,均为代表三个公司共同做出”;第16.2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承诺或保证、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间接损失”。另据《资产债务剥离框架协议》约定,除《ST天桥资产债务清单》所示的ST天桥(即青岛天桥)债务外,在董事会改选日前发生的债务、或有债务均由北大青鸟负责清偿。

      六、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3.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2001年公信7字第3号)

      4. 《权利质押合同》(2001年公权质7字第4号)

      5. 重组框架协议之项下约定的《保留的资产债务清单》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