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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
    (七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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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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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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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1-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1-052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2011年9月9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北新路桥公司17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志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6,7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为328,864,683.84元,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214,356,6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方式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4,356,600股增加至428,713,200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06,7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214,356,6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4,356,600股增加至428,713,200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2,871.32万元。

      由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06,7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214,356,6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4,356,600股增加至428,713,200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2,871.32万元。

      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35.66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871.32万元。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435.66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871.32万股,均为普通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06,7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白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