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9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基金简称 |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 |
基金主代码 | 070023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1年8月1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1年9月13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1年9月13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1年9月13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1年9月13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1年9月13日 |
注:投资者范围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50万元≤M<200万元 | 0.8% |
200万元≤M<500万元 | 0.4% |
M≥500万元 | 单笔1000元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 场外赎回费率 |
<365天 | 0.50% |
365天≤M<730天 | 0.25% |
≥730天 | 0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转换为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时,转换费率均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转换费率)+M
转换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1+转换费率)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M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与嘉实旗下原有其他15只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互转,以及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入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时,均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1+G)]×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除外);根据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的赎回费全部归入该基金资产(注:在运作期和间歇期,该基金按不同的方式收取赎回费)。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自2010年5月26日起,嘉实主题混合实施暂停转入业务;自2011年1月7日起,嘉实增长混合实施暂停转入业务;自2011年1月7日起,嘉实策略混合实施暂停转入业务。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v)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转入业务;
(v)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vi)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vii)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ii)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ix)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出申请的情况;
(iv)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v)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转出业务的;
(vi)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vii)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ii)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定投费率
(1)代销机构定投费率
各家代销机构的具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执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有关申购费率的规定。其中,下列代销机构开办本基金定投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费率优惠措施及业务规则执行相应代销机构的规定: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青岛银行、渤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温州银行、天津银行、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华福证券、齐鲁证券、兴业证券、华融证券、信达证券、华泰证券、中投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华宝证券。
(2)嘉实基金直销网上办理本基金定投费率优惠
个人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办理本基金定投业务,实行费率优惠:
本基金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的具体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通过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办理本基金定投业务,每月固定扣款金额起点为500元以上(含500元)。
6.2 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投业务
以下代销机构开办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各家代销机构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起点及其金额级差要求如下:
序号 | 代销机构 | 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 金额级差要求(超过每月固定扣款金额起点的部分,元) |
起点(含本数,元) | |||
1 | 中国银行 | 100 | 无 |
2 | 中国农业银行 | 300 | 100 |
3 | 中国民生银行 | 500 | 无 |
4 | 宁波银行 | 100 | 无 |
5 | 青岛银行 | 100 | 无 |
6 | 东莞银行 | 200 | 无 |
7 | 临商银行 | 100 | 无 |
8 | 徽商银行 | 300 | 无 |
9 | 温州银行 | 100 | 无 |
10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 100 | 无 |
11 |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 100 | 无 |
12 | 渤海银行 | 200 | 无 |
13 | 洛阳银行 | 100 | 无 |
14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 100 | 无 |
15 | 天津银行 | 200 | 无 |
16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 200 | 无 |
17 | 烟台银行 | 100 | 无 |
18 | 杭州银行 | 100 | 无 |
19 | 华泰证券 | 100 | 无 |
20 | 招商证券 | 100 | 无 |
21 | 东北证券 | 100 | 无 |
22 | 国泰君安证券 | 100 | 无 |
23 | 国都证券 | 100 | 无 |
24 | 中国银河证券 | 100 | 无 |
25 | 中信建投证券 | 100 | 无 |
26 | 华泰联合证券 | 100 | 无 |
27 | 兴业证券 | 100 | 无 |
28 | 中信金通证券 | 100 | 无 |
29 | 广发证券 | 100 | 无 |
30 | 广州证券 | 200 | 无 |
31 | 平安证券 | 100 | 无 |
32 | 瑞银证券 | 100,000 | 无 |
33 | 华鑫证券 | 100 | 无 |
34 | 国联证券 | 500 | 无 |
35 | 德邦证券 | 300 | 无 |
36 | 华龙证券 | 100 | 无 |
37 | 南京证券 | 500 | 无 |
38 | 长城证券 | 300 | 无 |
39 | 中原证券 | 100 | 无 |
40 | 国盛证券 | 100 | 无 |
41 | 万联证券 | 200 | 无 |
42 | 齐鲁证券 | 500 | 无 |
43 | 山西证券 | 200 | 无 |
44 | 恒泰证券 | 300 | 无 |
45 | 光大证券 | 100 | 无 |
46 | 中山证券 | 100 | 无 |
47 | 厦门证券 | 100 | 无 |
48 | 华宝证券 | 100 | 无 |
49 | 安信证券 | 300 | 无 |
50 | 东莞证券 | 100 | 无 |
51 | 华福证券 | 100 | 无 |
52 | 江海证券 | 100 | 无 |
53 | 第一创业证券 | 100 | 无 |
54 | 爱建证券 | 200 | 无 |
55 | 华融证券 | 100 | 无 |
56 | 信达证券 | 100 | 无 |
57 | 申银万国证券 | 500 | 无 |
58 | 国信证券 | 500 | 无 |
59 | 东吴证券 | 300 | 无 |
60 | 日信证券 | 100 | 无 |
61 | 中投证券 | 300 | 无 |
62 | 长江证券 | 300 | 无 |
63 | 天相投顾 | 100 | 无 |
64 | 中信证券 | 100 | 无 |
65 | 民生证券 | 300 | 无 |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 ||
电话 | (010)65215588 | 传真 | (010)65215577 |
联系人 | 赵虹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 ||
电话 | (021)38789658 | 传真 | (021)68880023 |
联系人 | 吴冬梅 |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H | ||
电话 | (028)86202100 | 传真 | (028)86202100 |
联系人 | 胡清泉 |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附楼二楼 | ||
电话 | (0755)25870686 | 传真 | (0755)25870663 |
联系人 | 周炜 |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 ||
电话 | (0532)66777766 | 传真 | (0532)66777676 |
联系人 | 曹涌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 ||
电话 | (0571)87759328 | 传真 | (0571)87759331 |
联系人 | 徐莉莉 |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 ||
电话 | (0591)88013673 | 传真 | (0591)88013670 |
联系人 | 吴冬梅 |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 ||
电话 | (025)66671118 | 传真 | (025)66671100 |
联系人 | 施镜葵 |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415-2416室 | ||
电话 | (020)87555163 | 传真 | (020)81552120 |
联系人 | 陈涤 |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持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工商银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广发理财通卡、北京银行卡、兴业银行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或活期一本通账户、中信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富滇商业银行借记卡、长沙银行借记卡、金华借记卡、杭州银行借记卡、顺德农商银行社借记卡、上海农商行借记卡、南京银行借记卡、温州银行借记卡、齐鲁银行借记卡、宁波银行借记卡、深圳发展银行借记卡、江苏银行借记卡,东莞银行借记卡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相应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业务;持建行龙卡储蓄卡、工商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农行金穗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银行卡的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相应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参见相应的基金公告。
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持基金份额,持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招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购买基金。
7.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东莞银行、徽商银行、临商银行、杭州银行、温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渤海银行、洛阳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烟台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天津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排名不分先后)。
(2)代销券商
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国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东吴证券 、中信万通证券、渤海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 、安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东海证券、恒泰证券、东莞证券、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投证券、爱建证券、长城证券、华福证券、华鑫证券、国金证券、南京证券、华宝证券、天相投资、厦门证券、信达证券、国联证券、财富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德邦证券、金元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广州证券、中原证券、万联证券、大同证券、瑞银证券、江海证券、方正证券、上海证券、民生证券、华龙证券、新时代证券、东北证券、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中山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日信证券、华融证券、国元证券、宏源证券、华西证券、山西证券、国盛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7.3 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开通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渤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临商银行、洛阳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温州银行、徽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烟台银行、天津银行及各券商代销机构。
(2)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东莞银行、临商银行、徽商银行、温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渤海银行、洛阳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烟台银行、杭州银行、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东北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都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兴业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华鑫证券、国联证券、德邦证券、华龙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中原证券、国盛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恒泰证券、光大证券、中山证券、厦门证券、华宝证券、安信证券、东莞证券、华福证券、江海证券、第一创业证券、爱建证券、华融证券、信达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信证券、东吴证券、日信证券、中投证券、长江证券、天相投顾、中信证券、民生证券。
(3)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1年9月1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进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1年6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