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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从欺诈上市案中
    长记性
    2011-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魏梦杰

      从云南首家上市民企到欺诈上市的被告法人,从云南第一民营女企业家到待罪之身,无论是绿大地公司还是何学葵本人,经历这般风云巨变前后也不过只有7年。

      美国田纳西州有一句律师名言:“当事实在你一边,辩论事实;当法律在你一边,辩论法律;两者都不在你一边,就大呼小叫。”依何学葵的法庭辩词而言,深得此等律师精神真传——声称具备相关荒山使用证和林权证;主张一种罪行被冠以两项罪名,与法律精神不符;总结陈词中,愿尽其所有补偿社会、公司和股东的损失——先举证,再论法,最后到疾呼。从辩护技术角度着眼,确实面面俱到。

      然而,部分民间受害者恐怕将向言之凿凿的何学葵及绿大地开出“罚单”。依据部分媒体的报道:“绿大地上市至案发,市值蒸发45亿元,根据律师测算,流通股股东索赔超过25亿元,那么绿大地将面临数亿元的索赔风险。”

      尚不论何学葵方面面对民间投资人的索赔要求如何见招拆招。但看尚未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的证券市场本身,尚难以快速有效支持如此大规模的索赔行为。正如当下黄光裕案民事诉讼部分,只落得原告方一家家排队上告,最终形成一场耗时漫长的持久战。

      但依据《证券法》与《刑法》规定,对犯有欺诈上市罪的主要责任人的判罚为5年以下徒刑以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此处罚尺度,较之何学葵等人通过欺诈上市所圈得的资金相比,实在难以等量齐观。

      此类案子,尚有旧例。2000年1月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指控红光实业及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数百万元的罚金,还是寥寥数年的徒刑,如此代价较之欺诈上市成功所得实在过于从轻。“三、五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倘若违法者都以如此厚颜之论调聊以自慰,然而市场和投资人却无法从屡判屡犯的一宗宗案例中寻求补偿,市场秩序又将如何维持?

      过低的违法成本,便助长了违法者铤而走险的气焰。如何采取适当的刑罚,不但可严惩违法者,还足以警示后人,这或将是人们所需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