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1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以前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9月13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分别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的(2011)峨眉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的(2011)眉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峨眉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的(2011)峨眉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四川鑫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统领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鑫统领建材于2011年9月5日向峨眉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峨眉法院限令本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以下义务:
1、 向鑫统领建材支付货款2,429,0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 承担本案执行费26,690元。
二、眉山中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的(2011)眉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
被执行人:人民水泥。
眉山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中院(2010)眉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农信社申请执行人民水泥一案,眉山中院于2011年2月25日向人民水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人民水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如下:
拍卖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厂房地产及机器设备(见评估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由于上述执行裁定书中未明确子公司人民水泥的具体拍卖资产,故子公司人民水泥将就此项内容向眉山中院提起异议。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分别详见刊登在2009年11月19日和2010年9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本公司临2009-113号、临2010-053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