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所将在大宗交易系统为“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首位为B、D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业务;本所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进行“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代理业务。
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受理“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业务的正式申请。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9:00-9:3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三、“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共有5个品种。“优先级受益凭证01”预期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9日,转让简称为“11远东01”,转让代码为121021;“优先级受益凭证02” 预期到期日为2012年6月28日,转让简称为“11远东02”,转让代码为121022;“优先级受益凭证03” 预期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8日,转让简称为“11远东03”,转让代码为121023;“优先级受益凭证04” 预期到期日为2013年6月27日,转让简称为“11远东04”,转让代码为121024;“优先级受益凭证05” 预期到期日为2013年6月27日,转让简称为“11远东05”,转让代码为121025。本所将于2011年9月16日开始为“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
四、“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计价单位为份(面值100元人民币),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转让价格含预期收益金额;转让单位为手,1手等于10份;转让数量最少为100手,转让数量最小变动量为1手;转让申报价格无涨跌幅限制。转让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根据前款规定自行商定。
五、本所可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服务。
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七、对首次参加“远东二期优先级受益凭证”转让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八、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使用的数字证书无须做额外更新,但需确保数字证书有效且在服务期内。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关于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交字[2005]15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