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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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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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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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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2011-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1-00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会议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11年8月3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1年9月16日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6号日月宾馆三楼举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55,560,73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3.78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人,代表股份200,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文卫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份数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数弃权股份数同意股份数所占比例(%)
    255,560,730255,525,31015,40020,02099.9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3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1,646,526.1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87,353,473.81元。募集资金净额中423,760,000.00元计划使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的163,593,473.81元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超募的募集资金。随着公司工程建设总承包能力的不断增强、经营规模扩大和市场的拓展,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将逐渐增加,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同意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超募的募集资金163,593,473.81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份数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数弃权股份数同意股份数所占比例(%)
    255,560,730255,430,00011,200119,53099.9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7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万股,此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66万元增加到人民币40,066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验字[2011]第5-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到位,公司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0,066万元,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份数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数弃权股份数同意股份数所占比例(%)
    255,560,730255,413,7006,300140,73099.94

    因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76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交易,本次会议会同意按实际情况对原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尹德军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详见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