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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作成“强积金”
    2011-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长汉

      ⊙杨长汉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作成中国内地的“强积金”,将成为我国内地养老金体制现代化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

      强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即强制性养老公积金的简称。世界上有各种类型的强积金。典型的是中国香港在2000年12月实行的,强制香港所有18至65岁在职人士参加的强积金计划。目前雇主和雇员的参与率超过95%,自雇人士参与率超过 80%。10年来,在扣除费用后,按年率化计算的强积金回报为每年5.5%,高于同期的通胀率0.7%。

      香港强积金制度是借鉴世界养老金体制尤其是拉美养老金体制的先进经验而设立的。1980年智利颁布《养老保险法》,将养老金与医疗保险分开,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完全积累制,参保者每月把工资收入的10%作为养老保险费存入公司为其设立的私人账户,账户可以随人转移。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政府监管下交由私营养老金机构(简称AFP)管理,参保者可根据管理费率、服务水平、投资收益和安全性等自由选择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公司根据投保者选择的投资工具将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参保者退休后,根据其账户资金的缴费和投资收益积累情况发放养老金。智利模式被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列为全球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典范之一。上世纪90年代后期,秘鲁、哥伦比亚、阿根廷、乌拉圭、玻利维亚、墨西哥、巴西等14个拉美国家相继借鉴“智利模式”实行养老金改革。

      很多欧美国家也有类似的强积金体制,澳大利亚、冰岛、瑞士、荷兰、丹麦、瑞典等国的养老金第二支柱,都是强积金或半强积金模式。澳大利亚自1992年开始采用了强制企业年金制度(Superannuation,又称为超级年金)作为养老金体系的第二支柱,由雇主在任何雇佣期内强制性地为所有雇员缴费。截至去年9月,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市场的资金总额约1.3万亿澳元。

      强积金、智利养老金、超级年金等养老金体制,一脉相承。

      我国基本养老金体制在1997年就实行了“统账结合”。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法律地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我国正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目标是实行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8%的标准按月缴费积累形成个人账户基金。

      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体制特征类似于强积金:其一,强制性,由社会保险法强制实施。其二,私有性,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所有。其三,便携性,个人账户基金权益可以随个人便利转移。其四,关联性,个人缴费及其积累与养老金待遇直接关联。其五,长期性,按照我国职工平均入职年龄和退休年龄计算,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的时间长达三十年以上。其六,积累性,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其八,免税性。其九,基金制,不实行现收现付制而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形成基金。其十,市场性,在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管之下,通过市场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依法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将成为我国养老金体系里发展速度最快、积累基金数额最大的养老金支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养老金的国家战略储备,其资金积累规模受制于财政的资金拨付能力和投资运营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不可能在长期内形成巨大的资产积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属于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自愿实施的补充养老金积累,不具有强制积累的制度优势和免税待遇。相比之下,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具有法律强制性、全额免税、职工普遍参与,其长期基金积累规模远非其他养老金支柱可比。当然,其带来的金融运营价值,也远超其他养老金支柱带来的金融运营价值。

      笔者以为,借鉴欧美的强积金和半强积金体制,我国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完全可以作成中国的“强积金”。通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长期的强制积累和市场运营,将扩大金融市场长期资金的稳定来源,实现养老金与资本市场的长期良性互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结构现代化升级。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